3月23日,河北律师韩甫购买北京至海口的往返机票时,被海南航空收取了100元的机场建设费。韩甫认为这100元的机场建设费存在不合法性,遂以“民航总局征收自己私有财产的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”为由,向民航总局提起行政复议,请求返还费用100元,并立刻停止收费。从此,一场关于机场建设收费合法性的诉讼和争议就此展开。
征收机场建设费涉嫌违宪?
“征收机场建设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乱收费,我打这场公益诉讼官司目的是为了及早制止这种不合法的行政收费。”韩甫政对《中国经济周刊》说。
韩甫政发现,100元机场建设费是海南航空代民航总局收取的,十余年来民航总局征收机场建设费主要依据,是1995年11月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、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》。韩甫政认为,该《通知》虽可算作是几部委等联合颁发,但充其量属于规章,根本不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第八条中所规定的法律。“自建国至今尚没有一部法律作出具体或相关规定,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以机场建设费的名义予以征收。”韩甫政对《中国经济周刊》(国内邮发代号2-977)说。
5月7日,韩甫政以“民航局征收自己私有财产的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”为由,向民航总局提起行政复议,请求返还100元费用,并立刻停止收费。
5月28日,民航总局做出民航复不[2007]1号《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》,以“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是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,民航行政机关未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”为由,对韩甫政复议不予受理。
韩甫政认为,民航总局把“国务院批准征收”作为依据本身,就足以证明其征收行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。“国务院批准”既不能代表宪法和法律,且其效力低于宪法、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,这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识。
6月11日,韩甫政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把民航总局告上了法庭。韩甫政请求法院撤消民航复不[2007]1号《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》,并要求民航总局受理自己的复议申请。由于海南航空公司代收了机场建设费,韩甫政在起诉中将其列为第三人。
9月27日,北京二中院正式受理了此案。有法律界人士认为,虽然此前有人曾经多次质疑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,但是对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质疑进入行政诉讼程序,这在我国还是首例。
10月31日,韩甫政接到了航空总局的一份答辩状。民航总局在答辩状中称,不受理韩甫政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合法,并认为机场管理建设费是国务院批准、航空公司代国家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,民航总局只履行将机场建设费全额缴入中央金库的职责。民航总局请求法院驳回韩甫政的诉讼请求。
目前,此案的开庭日期还没有确定。
关于机场建设费的质疑
事实上,对于征收机场建设费合法性质疑的声音一直以来都存在。有媒体曾对机场建设费发出过四大困惑:一是不明不白,二是强加于人,三是去向不明,四是铁打不动,并指出,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支配具有明显的垄断性、强制性、不公开性,即“霸王条款”的种种特性。
据了解,机场建设费的征收开始于1992年,初衷是 “专款用于民用机场的围栏、消防、安检设备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建设”。当时规定每人缴纳15元人民币,由机场向本站始发旅客收取,票价低于70元(含70元)的免收机场建设费。1995年10月,机场建设费征收标准改为国内航班每人50元,国际航班每人90元。2004年9月1日起,国内机场建设费改为乘客在购买机票时一并向航空公司缴纳。
早在2001年,被媒体称为“公益诉讼第一人”的福建龙岩法律工作者丘建东就曾向财政部、国家计委、民航总局就50元机场建设费问题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,质疑征收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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